商標注冊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審理原則
商標注冊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審理原則,未經許可,將他人的肖像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肖像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肖像權適用要件
(1)系爭商標與他人肖像相同或者近似;
(2)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肖像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
他人的肖像包括肖像照片、肖像畫等。
“他人”是指在世自然人。
“相同”是指系爭商標與與他人肖像完全相同。
“近似”是指雖然系爭商標與他人肖像在構圖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形象特征,在社會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肖像權人。
1、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就其主張的取得肖像權人許可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肖像而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
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肖像權人撤回許可的,超出肖像權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服務之外申請注冊商標的,在肖像權人未明確許可的使用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的,視為未經許可。
2、使用他人的肖像申請注冊商標,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3、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系爭商標的,應當自系爭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下列主體為利害關系人:
(1)在先權利的被許可人;
(2)其他有證據證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主體。
是否為利害關系人,應當以提出評審申請時為準。但于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系的,也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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